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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蹭热点 延安必康等8家公司被通报批评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0-03-25   

  3月8日,深交所开出了8张处分决定,对天晟新材、永太科技、延安必康等8家上市公司予以通报批评。这是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第二批因蹭热点而被纪律处分的企业。

  部分公司曾称“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

  此次被深交所通报批评的8家上市公司是泰和科技、联创股份、银邦股份、天晟新材、北玻股份、延安必康、中恒电气和永太科技。对于企业及相关当事人违规行为及处分,深交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这8家企业之所以被纪律处分,与前期蹭“疫情防控”、“特斯拉”、“华为”、“小米”、“光伏电池”等市场热点有关。其中,蹭疫情防控热点的有5家,蹭特斯拉概念的有3家,蹭华为概念的2家,还有1家蹭光伏电池概念。

  从蹭热点方式来看,除了通过公告形式对外披露自身与热点有关,还有不少企业通过互动易平台问答与热点“傍”上关系,或通过投资者交流活动蹭热点。

  华泰证券一位分析师介绍,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为了“蹭热点”发布的信息,属于“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又存在“误导投资者”性质,从这个角度讲涉嫌违规。

  被交易所通报批评之前,部分企业曾在股价异动后披露自查公告,声称“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但随后就收到了交易所发来的关注函。

  延安必康因“疫情防控”热点被通报批评

  此次被纪律处分的上市公司中,大多只涉及某一个热点。

  例如,2月6日晚,延安必康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称拟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肺纤维化治疗等方面进行战略合作,并表示肺纤维化是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的重要特点,是重要临床表现之一,其药物治疗“相关的生物指标逆转在 80%以上,属于全球首创”“未来有望成为治疗肺纤维化领域的明星药物。”延安必康在《合作公告》中未明确说明作出上述判断的依据,未对相关药物研制的时间过程、后续研发、审批程序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未客观地披露产品情况,且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直至深交所发函问询,延安必康才于2 月 11 日补充披露上述信息。由此,深交所对延安必康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秘通报批评。

  也有公司蹭了数个热点。例如,集“特斯拉、疫情防控、华为、小米”等多个热点概念于一身的天晟新材,高层2月19日参加投资者及媒体线上交流会表示,公司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有望应用于特斯拉M3,相关样品已经在试制阶段,预计在今年6月份前后量产;同时,两家全资子公司分别生产呼吸机配件和5G光学膜材料。股价连续四个交易日涨停后,2月21日,天晟新材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要求回复产品名称、订单情况及对业绩影响等。

  随后在关注函中,天晟新材回复称,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为新开发产品,竞争格局暂未知,暂未了解到是否有相关竞争对手,暂无在手订单不会对我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关于“呼吸机配件”,公司也表示“目前销售额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由此,深交所对天晟新材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秘通报批评。

  谨防蹭热点带来的股价波动

  目前,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正逐渐从严。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针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将处罚上限从六十万元提高至一千万元,相关主体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新《证券法》也把自愿性信息披露纳入了规范范围。

  长期以来,蹭热点一直是A股市场屡禁不止的老问题,根本原因在于背后经济利益推动。从过往案例来看,通过蹭热点拉高股价甚至实际控制人借机套现屡禁不止。在被监管揭穿或是高位出货引发资金一哄而散之后,又带来了股价“过山车”,进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一般散户缺乏足够的定价能力以及判断能力,容易被‘蹭热点’的信息所误导。”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新《证券法》修订中最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有关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对证券违法违规的打击。类似“蹭热点”等违规行为虽然是A股市场老问题,但将要面对的是新法更为严格的定性和处罚。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未来对于上市公司“蹭热点”的行为,还需要进一步落地执行细则,例如,包括公司大股东、高管等在公布相关信息后在一定周期内禁止减持股份等。

  华商报记者 李程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