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转移财产 获刑1年3个月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0-07-11
12月4日是第六个国家宪法日,碑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2016年11月,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案作出判决,由陕西某公司退还西安某培训中心231万余元。陕西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院。在二审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说服其员工胡某,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周某变更为胡某,周某仍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4月,西安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同年6月29日,碑林区法院向陕西某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周某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原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明知公司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并指使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其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家属代其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可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该案也是碑林法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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