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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私自拆解废旧铅蓄电池获刑 法院发出禁止令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2-11-27   

  2022年11月23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董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相关活动;被告人饶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对现场查获的废铅蓄电池及拆解工具等予以没收。

  2020年8月,被告人董某租赁安康市家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区部分场地,购买并安装熔炼炉、除尘机器、拆解机等设备,准备做废铅蓄电池拆解生意。

  2021年5月被告人董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废铅蓄电池放置在上述租赁的厂区内,并雇佣工人在厂区内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被告人饶某在明知董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积极为其联系购买废铅蓄电池,并组织工人进行拆解。

  2021年5月19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于同年5月24日查封现场,经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称量认定,上述被拆解的废铅蓄电池重90.98吨(其中铅板重66.18吨,塑料壳重24.8吨)。后经现场抽样检测,违法现场两处土壤铅含量分别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7.6倍和1.1倍,造成环境污染。

  安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饶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修复被污染环境,对二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王正菲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