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患病职工医疗期、被隔离人员劳动合同、加班工资等问题……绵阳人社局发通知了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0-02-07
讯 1月30日,根据四川省人社厅相关要求,绵阳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通知》强调,妥善处理患病职工的医疗期问题。对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需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的病假工资。
妥善处理被隔离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并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职工的加班工资问题。对在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对于在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妥善处理因疫情无法及时返岗复工人员的休假待岗问题。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困难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通知》要求,对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通知》强调,各县市区(园区)人社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指导和检测工作,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服务指导和企业用工服务指导,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处理劳动关系矛盾隐患和突发情况。加强劳动关系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回应广大劳动者和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企业职工和农民工线上权益维护工作。多渠道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县市区(园区)对发生的重大劳动关系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局报告。
(蒲毅 王燕 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李桥臻)
编辑: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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