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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借款还是合伙出资?借条“说了算”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0-05-29   

  日前,江油法院审理一起标的达15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夫妇辩称“名义是借款,其实属于合伙出资款”,但最终因二被告辩称与原告刘某夫妇“合伙做生意”的证据不足,而二原告提供的由对方当初出具的160万元借款借条证据充分(已偿还10万元)。因此,法庭采信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法判决二被告应依照借条约定,向二原告履行还款责任。

  1案件回放

  王某夫妇家住江油市中坝街道。2013年,夫妇俩通过网络,与来自河北省唐山市的刘某夫妇相识。之后,双方交往越来越深,并发生了经济往来。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王某夫妇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夫妇提出借款,刘某先后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借给对方160万元,对方向他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刘某现金1600000元正”,并注明月息2分。王某夫妇口头承诺同年底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同年9月5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刘某夫妇还款10万元,获得对方出具的收条1份,其中备注“以前的利息全部不计”。

  因王某夫妇逾期未还清款项,今年1月2日,刘某夫妇诉至江油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自2015年9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2法院判决

  法庭上,被告王某夫妇辩称,自己虽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本金160万元的借条,但该借款实际是原、被告合伙经营中,应由原告履行的出资。因此,原、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且,原告实际只履行了70万元,其中20万元购买了合伙经营的机器设备,至于另外50万元:被告已向原告归还了10万元,剩余40万元因原告承包被告的玻纤厂抵了承包费,被告已不欠原告借款。因此,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夫妇以借款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利息,现二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借条所载明的160万元借款系合伙出资款,故应认定案涉160万元款项系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二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收条也仅注明“以前的利息全部不计”,故原告诉请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自2015年9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双方之间因二原告承包经营被告玻纤厂而产生的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

  4月底,江油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夫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夫妇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自2015年9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收到判决书后,二被告表示不再上诉。(兰有斌 融媒体记者 陈元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