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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不善 5名股东4人赞成解散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0-06-16   

  原标题:公司经营不善5名股东4人赞成解散

  法院一审支持解散诉求

  几人合伙开设公司,原想着是为了赚钱,却不想公司不仅没有正常经营,还被列入了相关部门的黑名单。加上各股东之间矛盾冲突不断,股东会议机制更是形同虚设,大家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也渐渐失去了信心,5名股东中有4人都赞成就此解散。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解散诉求。

  5人合伙开公司 却不想经营“困难重重”

  2016年10月,原告王女士与陈某、蒋某等4人共同出资,成立了绵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为控股,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出资最多的陈某。

  然而,令大家没有想到的是,随着公司的成立,一大波麻烦也接踵而至。先是在2018年7月,由于公司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异常名单。继而又收到了税务机关出具的一份公司涉税情况说明,称公司自2016年10月办理确认登记至今,增值税及其附加申报纳税为0元,因该纳税人查无下落,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状态。同时,在同年9月,又收到游仙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公司法人代表已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责令限时去办理申请法人代表变更登记。此后,为了尽快完成相关变更,各股东都尝试着用各种方法与陈某联系,伴随着每一次的无功而返,双方矛盾加剧。

  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5个股东4个都赞成

  无奈之下,王女士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散公司。对此,除了陈某以外的其他三名股东,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在庭审中均表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确存在很多问题,同意解散。

  对此,游仙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股东而言,投资成立公司最终是为了获得收益,股东通过参与决策行使股东权利,争取利益最大化,保证投资能获得收益。但案涉科技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未正常经营,被列入异常名单,被要求责令改正更换法人代表且纳税至今为零,被纳入异常,各股东之间矛盾冲突不断,未能召开股东会议,股东会议机制已失灵,公司除陈某以外,其余各股东均表示公司无法经营,应当予以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之规定,法院判决解散案涉科技有限公司。(曾山 任建波 ,融媒体记者 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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