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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被驳回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0-06-18   

  原标题:改装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被驳回

  判决:双方均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赔付部分损失

  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称事故车辆为改装车而不予理赔,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能够成立吗?法院会怎么判呢?

  2019年12月6日,廖彬在驾驶货车途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第三人受伤。事故当日,经施救车对侧翻货车进行施救,随后事故货车被送至绵阳一修理厂进行维修。此次事故产生施救费1200元、维修费21500元。

  在协商保险理赔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事故货车在事故发生前已私自改装且未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理赔。车辆投保人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平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坚持认为自己购买了保险,被告应依法进行赔付;被告则表示该车私自改装符合保险公司约定的免责情形,不予理赔。

  经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保险单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九条第五项“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如拒绝赔偿,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改装”行为和“因改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主审法官认为,就本案而言,车辆确系改装,但被告未举证证实“因改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对本案的维修费、施救费承担赔付责任。但是,根据保险单以黑体字在“重要提示”栏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原告改装车辆未通知被告,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负1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赔付12700元。

  据了解,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判决结果,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平武法院介绍,该案的生效判决表明,被保险车辆私自改装虽系违法行为,但仅以此还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完全拒赔的理由。作为被保险人应该诚实守信,如经车辆管理部门许可而进行改装,应即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庞开菊 融媒体记者 刘晏男)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