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绵阳在线 >
热门搜索:

“车都没挨到,他出事为啥喊我赔?”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0-06-18   

  原标题:“车都没挨到,他出事为啥喊我赔?”

  法官: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

  两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在某个路口相遇了,其中一辆却驶出公路并坠入外侧的田地里,导致车上两人受伤。随后,伤者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但对方摩托车驾驶员称双方之间“无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不予担责。那么,没接触就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了吗?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1.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6日,冯涛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从三台县安居镇方向往观桥镇方向行驶。行至一路段左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刘武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遇,冯涛的摩托车驶出公路,坠入公路外一片田地里。因为伤势严重,冯涛妻子随后被转入三台某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9月12日出院,两天后在家中死亡。

  2019年11月19日,三台交警大队作出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成因,无法查明冯涛驾驶的摩托车与刘武驾驶的摩托车及驾乘人员有接触,无法查明冯涛妻子的死亡原因为由,告知当事人可以就人身损害赔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交通事故引起,2020年3月,冯涛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刘武赔偿其妻子死亡的各种费用共计13万余元。而刘武则认为,交警方面已经作出了认定,可以证实整个过程中自己的摩托车和冯涛之间并未接触,自己与冯涛发生的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

  2.庭审剖析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根据生活经验可知,二轮摩托车本身的稳定性差,在行驶过程中受外力作用,或者驾驶人突遇危险造成心理紧张,均可能造成驾驶人对车辆失控的情形。本案中,原告冯涛驾驶二轮摩托车驶出道路外坠地致妻子受伤,依据相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接受交警询问时的陈述,应当系冯涛驾驶摩托车接近将要转入的路口地段左转时,发现刘武所骑摩托车接近,即将发生碰撞而避让,失控驶出公路外;或者冯涛左转时刘武接近,在刘武刹车前有轻微接触,加上冯涛意欲避免碰撞导致驶出公路外,无论哪种情况,都发生在同一时间,相同地段,应当两人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均具有因果关系,且双方均具有过错。

  3.法院宣判

  根据事情发生过程,在过错程度上应当认定原告冯涛承担60%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武承担40%次要责任。

  经过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刘武承担受害人相关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合计1.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还需赔偿1.6万余元。(张明永 杜筱 融媒体记者 邓勇)

  (文中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