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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 造成交通事故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1-02-24   
近日,驾驶员周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国道245线行驶,行驶至国道245线353KM+200M掉头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贺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接到报警后,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双方当事人以及调取小型客车行车记录仪还原了事故经过。事发时,周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行至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时,妨碍了正常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导致两车相撞。

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三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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