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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环保条例元旦起实施:中、高考禁噪 违者最高罚5万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19-02-14   

新闻网(记者 高旭)12月11日报道 备受关注的新《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从今天下午召开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版条例共七章九十二条,从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突出全方位防治环境污染,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从严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了制度规范。

中、高考禁噪,违者最高罚5万

孩子在考场考试,外面的工地却仍在施工?这样的行为以后将会受到严惩!

记者了解到,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条例中,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禁止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禁止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活动。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根据规定,中、高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拒不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逾期不改正,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河长制“入法” 四川省将建立环境保护监察制度

新版条例中规定,四川省将建立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职责等情况进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四川省还将建立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向市(州)或者片区派驻环境监察专员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在成都开始实行的“河长制”也首次“入法”。新版条例增加了鼓励在村一级建立河长制或巡河员制的规定,明确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鼓励建立村级河长制或者巡河员制。

保障公民知情权 新版条例严惩违法行为

如今,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力介绍,此次修订,条例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细化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助于督促各方面解决环境突出问题。

此外,新版条例还将从严惩处违法行为。在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四川省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大了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增加了对超标排放、未依法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了六类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形成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强大震慑。

同时,还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增加了两条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条款,细化了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七种情形给予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的追责条款。

条例力求从制度层面解决四川省各类环境突出问题

据悉,新版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过程中,前后召开三十余次座谈会、论证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数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实际问题,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的情况进行了系统总结,草案历经了多次修改。

条例力求从制度层面解决四川省各类环境突出问题,理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为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