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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10年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0-09-16   
日前,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30件法规项目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成都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市民关心的事,都安排在年度立法计划内。其中,备受关注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今年开展立法调研,为下一步修订做准备。

现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09年10月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施行已有近10年时间。

限养仅指五城区和22种犬,够了吗?

去年,成都市人大代表杨福寿提出“关于加强实施《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力度”的建议,由成都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召开督办会讨论。杨福寿认为,由于《条例》中的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在当时的实际中,限养区仅指五城区(包括高新区)内,限养品种也仅为22种大型犬、烈性犬,已经不适应现有的城市发展水平。在流浪犬的安置上,《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

从目前实施来看,市公安部门每年制定计划,组织春秋两季全市性的犬只管理综合整治行动,重点在对主要交通干道、城区街道、公共绿地、休闲广场等地的流浪犬只进行捕捉收容。杨福寿认为,“虽然比以往好多了,还是导致(除重点区域外的)很多地方仍然有流浪猫狗未得到安置。”他建议,应当将流浪犬的收容安置工作下沉,做好对流浪猫狗的绝育、领养或人性化的处理等。

在养犬人携犬出户的行为规范上,《条例》对使用犬绳牵领、及时制止犬吠、佩戴标志牌、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等6种行为作出规定,但仅仅针对犬只粪便未及时清除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杨福寿认为,应当以社区为单位进一步加强对爱狗人士的宣教。

犬只小区内伤人,物业承担补充责任,可以吗?

作为一名律师,市人大代表牛建国也密切关注到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多起犬只伤人事件,他在去年市两会上提出关于修订《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

“《条例》过于侧重行政管理,不适应共治共享新形势的需要。”牛建国举例说,《条例》对于犬只管理是“九龙治水”,如公安机关负责登记、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防疫、城管部门负责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却无法保证足够的行政力量去监管和行政处罚。

“发动群众的力度是不够的 。”牛建国认为,成都要修订《条例》,需借鉴北京、深圳、杭州三座城市的经验。例如,北京的做法是授权居(村)委会,对居民的养犬行为行使同意权,市民养犬前要事先征得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否则不办证。还有一种做法是授权区县一级的行政机关甚至延伸至业主大会 ,可以在辖区范围内划定禁养区域,比如老年人、孕妇、儿童集中的区域禁止遛狗。而杭州的做法是限制遛狗时间,深圳的做法是只允许养小型观赏犬,并在办证和年审上大幅提高养犬成本,客观限制犬只数量。

“我们建议的一个创新修订方向,是鼓励业主大会制定本小区的养犬规范,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自我规范、自我监督,并加强邻里之间相互监督 。”牛建国建议,《条例》修订要强化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中发挥监督作用,并规定强制上报制度,对于不停劝阻、多次惊吓、多次投诉、轻微伤人的养犬业主,应当由物业公司向主管部门备案。在犬只伤人的伤害案件中,如果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承担公共服务管理职能,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责任 。

红星新闻记者 钟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