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医护等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肺炎认定工伤
上海人社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应认定为工伤
上海1月27日电 (记者 许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7日发出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通知就医护及相关人员工作保障、感染者的劳动关系处理、企业延迟复工等五个社会公众关心的主要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说,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通知称,上海人社局高度重视防控工作,严防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将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召开视频会,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
全面优化和畅通线上网络招聘渠道,积极引导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和求职需要的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实现供需对接。对于考试或者招聘等确需组织的活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疫情。同时,做好服务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对新肺患者医疗费用如何承担?能报销多少?等热点问题,上海市医保局同日表示,全力保障新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确保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具体而言,上海市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同时,上海医保部门还扩大医保支付范围,将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已纳入上海医保支付范围的,全部取消医保支付限制;临时新纳入上海医保支付范围的,不设分类支付比例,全额纳入医保支付。
此外,为了让医院集中精力做好救治工作,上海市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予以单列,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指标,按救治工作实际情况结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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