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赫集团苏州子公司连续2年违法遭罚 项目交付未备案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据报道,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好景”)遭苏州市住建委处罚,因其涉嫌在项目交付使用时未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记者查询发现,苏州好景为中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赫集团”)旗下子公司。
报道指出,苏州好景在交付使用“钓鱼台别墅”项目时,未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苏州好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苏州市住建委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
去年9月份,苏州好景曾因违法建设,遭苏州市规划局处罚。处罚事由为一处一层配电房125.58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苏州市规划局对苏州好景罚款2.64万元,要求其按规定程序申请规划许可。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9月25日。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规罚字(2018)第0106号。
苏州好景成立于2009年12月3日,隶属于中赫集团旗下。其股东结构如下:中赫置地有限公司持股100%,认缴出资75000万元。中赫置地有限公司为中赫集团子公司。
官网显示,中赫集团创立于 2005 年9 月,总部设立于中国北京。业务涉及地产开发、商业运营和体育文化三大领域。
相关法规:
《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一)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二)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三)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落实的证明文件;(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除省规定以外,还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但逾期未拆除建(构)筑物的;
(二)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的;
(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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