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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700万多次逾期未归还 不到两年要还1200万?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0-01-16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尤其是在如今这个法治社会,欠款双方的利益关系,往往都是根据借条或者是还款承诺书等实实在在的证据来作为保障。不过,同样是借钱,张先生在短短两年时间不到,不仅当初欠下的700万元被连本带息累计到了1200万元,自己还被起诉到了法院。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1>借款700万逾期未归 还债务越滚越多

  1971年出生的张先生,是绵阳某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张先生向王先生借款7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从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且用建设公司开发的某楼盘第四层作为担保。建设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公章。第二天,张先生收到了对方转账支付的700万元。

  700万元——827万元

  可是,张先生却没能按时还款。为此,2017年12月,张先生向王先生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借款的归还时间为2018年2月,归还总金额为771万元,其中本金700万元,利息56万元、赔偿金15万元。若至2018年2月未还,则还款总额为827万元,其中本金700万元,利息112万元、赔偿金15万元。同时,张先生用建设公司开发的案涉楼盘第一层商业物业作为担保,并在担保人处加盖公章。

  827万元——1040万元

  时间一晃,又过了还款期。2018年8月,张先生又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因2018年2月未能归还,则还款总额为827万元,如至2018年8月仍未能归还,还款总额为1040万元,其中本金700万元,利息325万元,赔偿金15万元,并同样提供了担保。

  1040万元——1115万元

  这一次,张先生依旧没能按时归还。2018年9月,张先生再次出具《担保还款承诺书》,承诺还款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且表明截止该时还款总额为1115万元,其中本金700万元、利息400万元、赔偿金15万元。同时承诺,如未在该约定时间还款,自愿用其名下的财产、股权以及建设公司名下的财产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提供连带担保。不过,该承诺书上,建设公司未加盖公章。

  1115万——1262万

  2018年12月,张先生又出具了《担保还款承诺书》,载明截止2018年12月30日下欠本金700万元、利息547万元、赔偿金15万元,合计1262万元,并和上次一样注明了相关担保,但建设公司依旧未加盖公章。

  2>被起诉索要超1200万 还有律师费20万元

  尽管多次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但出借人王先生却不耐烦了。为此,2019年4月,王先生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547万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700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资金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同时支付自己经济损失15万元、律师费20万元,判令建设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张先生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对下欠金额和利息的计算有意见,且认为王先生主张的律师费和经济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而被告建设公司则认为,相关担保并没有取得公司股东会决议。且2018年9月和12月出具的承诺书上没有加盖公司印章,该担保应当是无效的,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实借本金认定为616万元 按照银行利息进行给付

  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先生向原告王先生借款,有《借条》原件和转账凭证为凭,且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故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三个方面:

  一、关于被告张先生下欠的借款本息

  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700万元,但经审理查明,在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了84万元,且原告认可该84万元系2017年6月至9月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借款本金为616万元。其次,结合被告多次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及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且约定利率高于法律最高规定,除去已经支付的款项进行品迭后,从2018年3月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经济损失和律师费是否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前述利息已经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法院认为张先生向原告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中对律师费进行了约定,且原告实际支付了律师费5万元,故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

  三、被告建设公司是否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这一争议焦点,在被告2018年9月前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上虽加盖了公章,但均未约定连带责任担保;在2018年9月及2018年12月出具的《担保还款承诺书》中虽然约定了建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加盖公章。且案涉借款系张先生个人借支,故法院认为,不能据此认定建设公司为案涉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王先生偿还借款本金616万元、律师费5万元,并以61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8日起至法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相关利息。(赖冬梅 周兰兰 融媒体记者 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