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绵阳在线 >
热门搜索:

发包未审核资质 出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1-08-11   

  在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劳务公司承包某项工程后,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他人,并约定了分包方式和责任。在此过程中,分包人雇请的工人在施工作业时不慎受伤,将分包人、劳务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判决劳务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件回放>>>

  2017年3月,四川某门窗公司与绵阳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将其所承建门窗公司的工程劳务及完成劳务作业所需的部分主材辅材、周转材料、机械分包给劳务公司。2019年3月,劳务公司与唐伟签订《木工班组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劳务公司将厂房基础以上的模板工程分包给唐伟,分包方式为包人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等等。随后,唐伟雇请了梓潼人老刘从事木工工作。

  2019年9月2日,老刘在离地约7米高的钢架管子上给顶板加固时,一只脚踩空,摔至地面受伤,后被送至绵阳市骨科医院治疗,住院2个多月,产生医疗费3万余元,由唐伟支付。2020年3月,老刘委托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致残程度十级。

  为了讨要相关损失,老刘一纸诉状将劳务公司、唐伟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6万余元。对此,被告劳务公司辩称,老刘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且公司已将该工程的木工劳务分包给了唐伟,在分包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因安全造成的后果由唐伟承担,故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

  法院判决>>>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受伤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二、原告受伤的损失。

  一、关于原告受伤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

  原告老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作为其雇主的唐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公司在明知唐伟没有劳务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对方,具有选任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原告长期从事建筑木工工作,应知晓空中作业具有较大危险性,且自身并不具备相应的操作作业证,仍然在无安全绳等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其主观上明显缺乏安全防护意识,故在本案中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对于原告受伤的损失,法院确定被告唐伟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己承担20%的责任。

  二、关于原告受伤的损失

  根据原告的受伤及治疗等情况,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法院认定合计15万余元。

  综上所述,被告唐伟应向原告赔偿原告因劳务受伤的损失12万余元,品迭前期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剩余部分应予补足,被告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限被告唐伟在指定时间内,向原告老刘赔偿因提供劳务受伤的各项损失9万余元,被告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文人物均为化名)(宋明刚 陈思蒙 融媒体记者 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