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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搬迁将业务转移第三方 会员起诉要求退款获法院支持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0-01-17   

  如今,很多家长都热衷请专业人士给孩子拍照,记录下孩子成长的瞬间,家住涪城区的杨女士就是其中之一。可让她没想到的是,也正是因为给孩子拍照,自己竟然跟影楼打起了官司。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A给女儿拍照“拍”上法庭 都是影楼搬迁惹的祸?

  家住涪城区的杨女士有一个乖巧的女儿,为了能记录下女儿每一个成长的瞬间,2016年8月,杨女士花费6000元在绵阳某儿童摄影店办理了终身会员。除了办理会员当天消费了1698元外,后期没有继续消费。

  2018年8月,当杨女士想去给女儿拍一组照片时,却意外发现摄影店已经搬离,并且将相关的会员服务交给了另外一家摄影机构办理。杨女士认为,摄影店这种搬迁且单方面变更服务主体、服务方式的行为存在违约,于是找到相关负责人要求退款,不想遭到拒绝。多次索要无果后,2019年4月,杨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儿童摄影店返还预付款6000元,并从2016年8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支付资金利息。同时承担自己的通讯费50元、交通费50元、律师费500元。

  庭审中,儿童摄影店辩称,撤场是因为无法继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杨女士一方是知情的,所以并不存在违约。杨女士口中的“变更服务主体、服务方式”一说也不成立,因为杨女士可以继续选择现在的摄影机构或者自己店内的工作人员进行拍照服务,且杨女士主张的利息无法律依据,相关通讯费、交通费、律师费不应得到支持。

  B案涉合同无法履行 摄影店退款并承担利息

  庭审查明,2018年11月,被告儿童摄影店搬离原营业场所,并发出公告载明新片拍摄交由某摄影机构。但是,杨女士坚决不同意由摄影机构为其继续提供相关摄影服务,而儿童摄影店也无法提供场地继续履行服务。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女士向被告儿童摄影店缴纳费用成为会员,约定在被告处享受摄影服务,双方形成了摄影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双方的约定为原告提供服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搬离原营业场所无法继续为原告提供服务,原告不同意被告将自己的义务转让给他人,案涉服务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在具体的退款金额上,原告已经消费的金额应从中扣除,被告还应向原告返还4302元,并承担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于杨女士主张的通信费、交通费,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律师费5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儿童摄影店在指定时间内返还杨女士4302元并承担资金利息,同时承担杨女士一方律师费500元。(张曦 周兰兰 融媒体记者 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