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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我的名字,为何不能让继父搬走”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0-06-19   

  原标题:“房产证是我的名字,为何不能让继父搬走”

  法院:不能认定是房屋真实权利人,不享受支配权

  何伟有点想不通,母亲给自己买的房子,房产证上也只有自己的名字,可继父却在已经和母亲离婚的情况下,依旧“赖”在这里,不肯搬离。“请求法院判令他立即腾空房屋,并支付相关房屋使用费。”为此,何伟起诉到了法院。最终,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决呢?

  事件

  继父和母亲离婚却“霸占”着自己的房屋

  2009年2月,尚在读初中的何伟与某项目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了位于盐亭县云溪镇一小区的住房一套,由母亲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011年2月,何伟母亲和许兵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5月,何伟在房产管理机关办理了案涉房屋产权证,载明房屋为自己单独所有。案涉房屋交付后,许兵出资进行了装修并共同生活居住。

  2019年7月,何伟母亲起诉离婚,获盐亭县人民法院支持。但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块,法院认定,何伟母亲与许兵未提供充分、合法的证据证实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法院不予处理。

  虽然两人已经离婚,但许兵并没有搬离房屋。2020年1月,何伟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许兵腾空并返还房屋,从2012年开始,按照每年4000元的标准支付相关房屋使用费。面对何伟的诉求,许兵则辩称,案涉房屋的装修款由自己支付,同时还补交了尾款,现在自己与何伟母亲的婚姻关系已被法院判决解除,但房屋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所以有权居住。

  法院不能认定是房屋真实权利人,驳回上诉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的房屋系原告何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取得,买受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均是何伟。作为案涉房屋的物权人,何伟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许兵是否无权占有该案涉房屋,就成了本案的焦点。

  一、认定有出资事实

  “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第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盐亭法院工作人员表示,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何伟在购买案涉房屋时才15岁,尚在读书,系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由其母亲支付购房首付款。而案涉房屋的交付、装修、支付购房尾款、进行产权登记、共同居住使用一系列的行为,均发生在何伟母亲和许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何伟认可许兵对案涉房屋出资进行了装修,为此,可以证实许兵对案涉房屋也具有出资的事实。

  二、不能认定是真实权利人

  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婚内购买房屋或对购买的房屋出资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必然为未成年子女,应当审查夫妻双方对其房屋产权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许兵因婚姻关系与何伟及其母亲在案涉房屋内共同生活、居住、使用,且对案涉房屋具有出资的事实。但在离婚时双方争执的案涉房屋和债权、债务,法院并未作处理,意思是应由双方协商处理,或协商不成另案起诉处理。由此可见,何伟不是案涉房屋真实的权利人,在未对许兵就案涉房屋出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解决的情况下,何伟对案涉房屋不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故此,何伟要求对方立即腾空并返还非法占用案涉房屋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何伟的诉讼请求。(何文标 卫星 融媒体记者 邓勇)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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