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绵阳在线 >
热门搜索:

“他骑报废摩托把我撞了,还说是我的错”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0-08-21   

  原标题:法院判决肇事者担全责,但伤者老唐心里还是有点“堵”:

  “他骑报废摩托把我撞了,还说是我的错”

  讯   法院判下来了,尽管最后的赔偿和自己的诉求相差无几,但伤者老唐心里还是有那么一点点不舒服:“明明是他骑车把我撞了,还非要说是因为我在路上牵狗引发的。”

  2019年7月,王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往三台县观桥镇文台方向行驶。行驶至三象路时,与行人老唐相撞后侧翻,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8月,三台交警大队针对此次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多条规定,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老唐无责任。经鉴定,老唐左膝关节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看似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却因为案涉摩托车的“特殊”性质而变得有些复杂:据调查,王明驾驶的摩托车登记在何军名下,何军购得该车后,于2013年在一家摩托销售中心以以旧换新的方式卖出,摩托中心于当年又将车卖与刘正,而因逾期检验,该车在2016年11月30日已被强制报废。换句话讲,王明驾驶的这辆摩托车,其实早就属于报废车。

  为了讨要一个说法,老唐起诉到了法院,将王明、何军、刘正和摩托销售中心全部列为被告,提出10万余元的赔偿。对此,三被告则辩称老唐的起诉理由不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完全有误,事故是因为老唐在公路上牵狗所致,他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王明表示。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老唐有权因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何军、摩托销售中心、刘正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老唐所举证据反映出王明所驾驶的摩托车强制报废时间是2016年11月30日。被告何军与摩托销售中心在转卖该摩托时,均未到强制报废时间,因此两方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对于后来买入该摩托车的刘正,老唐没有举出相关证据证实王明是从刘正处购买事故车辆,且双方陈词相矛盾,故王明到底向谁购买车辆无证据证实,刘正在本案也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对三被告辩称的本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老唐牵狗所致的答辩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经过认定,老唐因为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01132元,判决由被告王明全部承担。(本文人物均为化名)(李玲 王传涛 融媒体记者 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