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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用燃气热水器时中毒 房东要担责吗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1-08-12   

  今年3月,王秀荣母子俩入住出租房,没想到第一天就遭遇了危险情况:母子俩在租房内洗澡时,相继出现煤气中毒症状,14岁的儿子情况较为严重,被送进医院抢救并在院治疗5天。为了讨要一个说法,王秀荣一纸诉状提交到了法院,向房东提出了共计1.8万余元的赔偿。那么,针对这起案件,法院会如何进行认定呢? 

  案情回顾>>>

  入住出租房第一天,母子俩煤气中毒

  1980年出生的王秀荣,四川省南部县人,有一个14岁的儿子。为了照顾在绵阳上学的孩子,她当起了陪读妈妈,2021年3月,王秀荣通过租房广告认识了家住绵阳游仙区的刘斌,最终商定以每年4000元的价格,租下刘斌位于沈家坝的房屋一套。2021年3月20日,王秀荣母子俩正式入住。

  然而,也就是当天晚上,孩子刚洗完澡就出现了头晕、四肢乏力、行走不稳等情形。“当时我也出现了呕吐症状,在察觉不对后立刻联系了房东求助,但没有得到什么回应,无奈之下,我们母子二人相互搀扶着出门,拦截出租车前往三医院。”王秀荣表示,经过医院诊断,结果为有害气体中毒,孩子在院治疗5天。

  王秀荣认为,租住房屋的热水器安装在封闭的室内,且没有排气烟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为此,事后她多次联系对方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没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说法。无奈之下,她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刘斌赔偿医疗费、教育费、住院伙食补助、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对此,刘斌认为,自己的房屋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反而是王秀荣作为家长,自身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同时表示,热水器也并非由自己安装,而是上一位租客所为。

  法院判决>>>

  房东未尽安全检查义务 承担一半责任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房东刘斌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刘斌作为房屋出租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房屋无安全隐患,被告在将房屋出租时未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审慎、仔细的检查,对燃气热水器没有排气通道这一隐患没有清楚认识。故刘斌对原告使用热水器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受伤的事故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王秀荣作为房屋承租人,未对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后又在房屋窗户封闭的情况下使用热水器,属使用不当,对损害后果也存在过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院确定由被告刘斌承担50%的侵权赔偿责任。

  经过认定,此次事故赔偿项目金额合计为6000余元,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向王秀荣支付3000余元。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赵倩 张黎 融媒体记者 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