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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分割前夫家90万拆迁款吗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0-07-31   

  原标题:离婚后能分割前夫家90万拆迁款吗

  法院:案涉房屋属共有财产,原告应分得18万元

  安某华离婚后,前夫家因房屋宅基地被征用,获得补偿款90万余元,并分配由前夫、婚生女和前夫父母享有。安某华几次前去交涉重新分割款项,遭到前夫及其父亲的断然拒绝。无奈之下,安某华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记者采访获悉:办案法官在充分了解前因后果后,依法判决原告安某华按分配份额应分得补偿补助款181931元。

  女子离婚一年后,房屋被拆迁获巨额补偿

  安某华1974年出生于江油市含增镇某村三组,1996年3月与本村六组男子王某君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王。2008年9月,安某华将自己的户口从娘家迁至夫家。2017年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位于江油市含增镇某村六组的老房子、新房子各一幢,均归安某华和婚生女小王共同所有”。

  2018年至2019年,协议中约定的由安某华与小王共有的那幢老房子被拆迁征用。由于房子户主为王某君,因此各项补偿补助费发放至王某君名下。其中,王某君共领取了14682元,其父亲王某全领取了858776元。

  2018年9月,安某华、王某君、王某全在村委会调解下,达成协议:1.房屋补偿费:按五份分配,小王分得三份,王某全及其妻金某珍(即王某君母亲)各分得一份;2.土地补偿费:按社保安置,附着物归王某全所有。三人在协议上签名捺印,并有两名见证人签名。

  要求重新分割补偿款,前夫公爹不答应

  2019年5月,安某华反复思考后觉得分配不公,遂与王某君发生争议。2020年初,安某华多次找到王某君、王某全协商,要求重新分割补偿款,遭到对方拒绝。于是,安某华以共有权纠纷为由,将王某君、王某全诉至江油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181931元。2月17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该案开庭前夕,江油市含增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向该院出具证明载明“王某全于2020年1月21日在该村村委会领走征收土地附着物补偿支票一张共计36195元”。也就是说,在该次拆迁补偿中,王某全前后共获得补偿款894971元。

  庭审中二被告辩称:本案所涉及的补偿款已由原、被告自行进行了处理,且被告已经对该款项予以实际支付。况且,原告安某华结婚后,将户口迁移至六组时并未分得土地,而她在三组的土地并未失去,故拆迁房屋土地附着物不应分得。但二被告并未提交土地台账等相关证据。

  该房属共有财产,女子应分得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拆迁征用的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原告安某华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有权分得其应得的份额。法律规定,在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时,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2018年9月6日,安某华、王某君、王某全签订了调解协议,但该协议中,作为家庭成员的小王及婆婆金某珍并未签名表示认可,因此该调解协议无效。

  其次,原告自户口迁至某村六组后,就在该组实际生产、生活,已成为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享有对该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辩称原告在户口迁移后未分得土地,其以前在某村三组的土地并未失去,但由于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该辩称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款总额问题,认定以王某君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共计获得补偿款909653元,原告理应分得的金额为909653÷5=181931元。

  综上,江油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王某君、王某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某华支付征地补偿款181931元。原被告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没有提起上诉。(罗燃 融媒体记者 陈元松)